政策依据
《关于规范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工伤血吸虫病管理的通知》(常人社发[]19号)。
服务对象与经办程序
(一)服务对象
参加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但不属于工伤的血吸虫病患者;
按照国家规定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血吸虫病患者。
(二)经办程序
1、资料申报
血吸虫病患者将既往诊断、治疗血吸虫病的病史资料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鉴定发证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医疗机构对新申报非工伤血吸虫病的患者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发放《常德市城镇职工血吸虫治疗证》。
就医管理
★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时需凭《常德市城镇职工血吸虫治疗证》到血吸虫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核实身份,做到人、证、病相符,避免冒名顶替。
★协议医疗机构负责对血吸虫病医保患者宣传医保政策,并与患者签订单病种包干协议,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协议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原则制定合理计划,确保治疗效果。
★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将未达出院标准或治疗尚未完成的参保患者催赶出院。
★协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疾病诊疗常规及相关要求,如治疗中发生意外,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费用结算与支付管理
结算方式:
血吸虫病患者按照单病种实行医疗费用包干定额管理,参保人员人员自负包干费用标准的20%,统筹基金支付80%。
参保人员因血吸虫病住院治疗的不再计算住院起付标准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中规定的政策自负费用。
有以下特殊血吸虫病治疗的不纳入单病种包干,按基本医疗住院管理结算:
1、急性血吸虫病;2、血吸虫病肝硬化致消化道大出血;3、脑性血吸虫病;4、无腹水型的巨脾型晚血需外科手术脾切除的;5、结肠增殖型恶变手术治疗者。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