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这些信息要了解
01
覆盖范围
凡具有我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市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在户口所在地参保)外地户籍人员也可参保。
02
参保缴费
(一)筹资标准:筹资标准每年一定。年暂定为元,其中个人元,财政补助元;以后国家有新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不足部分在下年缴费时补齐。年度已参保的在参加年度居民医保时,需缴纳元,其中30元为补缴年度个人缴费不足部分。
1.自年参保年度起,应按年度缴费参保;未缴费或中断续保的参保人员,应自参保年度起补欠缴期间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年、、年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元、元、元。
2.城乡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对象、贫困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省政府规定的失业的十四类退役士兵、重度残疾人、在校大学生以及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由各级财政全额资助参保。
(二)缴费时限:城乡居民医保按年缴费,保险期与自然年度相同。参保缴费期为上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3月31日,缴费期内参保的自当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新生儿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的,医疗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登记:凭家庭户口簿、特殊群体的资格证明等材料至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场)或街道办事处医保所办理。
(四)参保缴费:往年已参保的城乡居民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