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分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即公众的身体健康。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同于违反“国家规定”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除了《传染病防治法》,还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有关传染病防治、控制和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在微观层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还包括对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防控传染病传播具体措施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疫情报告、通报、公布和控制制度,医疗救治制度,监督管理以及保障措施等,实际上,主要是通过立法赋予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防控传染病疫情的职责,这既是法律提出的职责要求,也是一种法律赋权,即授予他们在特定时期采取防控传染病疫情的紧急措施的权力。而对于这些机构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被管理人应该严格遵守执行,否则就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与此同时,通过对公共安全事件进行体系性观察发现,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这当然也是突发传染病防控的依据和来源。

(1)必须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即下列四种行为

①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供水单位”,主要是指城乡自来水厂和厂矿、企业、学校、部队等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国家卫生标准”主要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卫生标准。

②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卫生防疫机构”是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消毒处理”是指对传染病病人的排污所污染的以及其他原因被传染病病原体所污染的环境、物品、空气、水源和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都是全面、彻底地进行消毒,即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③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准许”是指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所在单位领导人员或主管人员明知上述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易受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而未采取调离等措施,默许其继续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纵容”是指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所在单位领导人员或主管人员明知上述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易受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仅不采取措施,而且为其提供方便条件或听之任之放纵其继续从事这一工作。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查出病原体的人。

“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包括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食品安全法》);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工作(《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化妆品生产工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

④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章某某、季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季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章某某就诊时故意隐瞒与武汉返乡并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季某某的密切接触史,造成包括多名医务人员在内的21人被集中隔离,且在隔离治疗期间仍故意隐瞒与季某某的密切接触史,以及组织聚会与多人密切接触等事实,造成人未被及时隔离,其情节相对季某某较重。

(2)必须因实施了上述行为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自然人因具体行为而有所不同。如上述第一种行为的主体为供水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第四种行为的主体即可以是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员,也可能是一般的个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豫刑初37号)

本院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采取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被告人冯某某从疫情高发地区返回户籍地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照甲类管理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传播,妨害了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区别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严重危害的行为。两罪存在一些相同之处,如都妨害了社会秩序,都可能引起某种严重危险,主体要件相同。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而后者侵害的是国家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

2、客体要件不同。前者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而后者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3、法律规定的具体对象不同。前者的行为引起的对象是甲类传染病即鼠疫、霍乱等;而后者行为引起的对象是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艾滋病等传染病,范围比甲类传染病广。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行为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两罪进行界定。   

1、犯罪主体范围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人: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仅传播病毒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对危害后果也是故意的,包括希望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的间接故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混合过错,行为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是故意的,对危害后果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这也是该罪的特殊之处。

3、犯罪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这种行为方式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这种行为方式仅处罚结果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除上述两类特殊主体实施的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4、犯罪侵犯客体不尽相同。两罪都侵犯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但同时还侵犯了其他客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卫生。

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7号),对此类行为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疫情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分适用进行分析探讨。根据《意见》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已经被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有上述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即满足以下条件才构成此罪:1.犯罪主体必须是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2.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主观上明知。3.客观上有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行为。4.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满足上述4个条件,对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只要有导致新冠病毒传播风险,不必实际传播致人感染就可构罪;而对于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还必须满足第5个条件,即已经造成新冠病毒实际传播致感染的才构成此罪。

张某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琼刑初53号)

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一般应当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常江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京刑初号)

有疫区旅居史的人员,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隐瞒疫区旅居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即使最终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也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隐瞒疫区旅居史,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肺炎临床表现被收治后,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若其本人尚未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一般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行为人感染的,依法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情形。

来源:法制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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