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管理政策,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皖医保秘〔〕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病种及认定标准。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统一执行63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标准(具体见附件2),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
二、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及基金承受能力,按病种合理设置门诊慢特病的医保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病种支付限额应根据病种诊疗用药情况,兼顾病种细分类型的实际费用差距合理确定。鼓励各地创新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方式,可试行门诊按病种付费的办法,对病种年度费用实行限额下按病种结算。
三、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各地原有的、不在本通知范围内且国家已赋病种编码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原则上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同省定政策有序衔接;已认定门诊慢特病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保障待遇,但不再认定增加新的人员。各统筹地区应依据病种认定标准,细化慢特病待遇享受期和复审周期,对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人员组织开展复审。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满后未重新申请或在待遇享受期内未发生慢特病门诊费用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自动取消。
四、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各统筹地区要对照门诊慢特病病种国家标准编码(具体见附件3),做好新旧慢特病病种编码对照和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参保人员按认定标准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化验报告等门诊慢特病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门诊慢特病申请受理、认定流程、经办服务。对有手术记录且诊断明确、符合认定标准的恶性肿瘤、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心脏冠脉搭桥术后、器官移植术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等病种,应及时受理、办结。
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执行。各市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各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
病种目录(试行)
1.高血压2.冠心病3.心功能不全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支气管哮喘6.肺动脉高压7.特发性肺纤维化8.溃疡性结肠炎9.克罗恩病10.肝硬化11.晚期血吸虫病12.自身免疫性肝病13.慢性肾脏病14.肾病综合征15.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16.糖尿病17.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8.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9.肢端肥大症20.脑卒中21.癫痫22.帕金森综合症23.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24.肝豆状核变性25.重症肌无力26.肌萎缩侧索硬化症27.多发性硬化28.青光眼29.黄斑性眼病30.银屑病31.白癜风32.重度特应性皮炎33.精神障碍34.慢性乙型肝炎35.慢性丙型肝炎36.结核病37.艾滋病38.类风湿性关节炎39.强直性脊柱炎40.系统性红斑狼疮41.白塞氏病42.系统性硬化症43.干燥综合征44.多发性肌炎45.皮肌炎46.结节性多动脉炎47.ANCA相关血管炎48.先天性免疫蛋白缺乏症49.生长激素缺乏症50.普拉德-威利综合征51.脑瘫52.尼曼匹克病5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54.血管支架植入术后55.心脏冠脉搭桥术后56.器官移植术后57.血友病58.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59.再生障碍性贫血6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61.骨髓增生性疾病62.白血病63.恶性肿瘤
阅读原文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