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所有巴中人,精准脱贫相关政策你

“精准脱贫”是“两会”中最热门的一个词语。那么相关政策你又了解多少呢?现在大家跟着小M君一起来学习。

精准脱贫相关政策解读

一、名词解释

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基本医疗、教育和住房。

“四好”目标: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

五个一批: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移民搬迁安置一批,低保政策兜底一批,医疗救助扶持一批,灾后重建帮扶一批。

五个一+一:每个贫困村1名县级领导干部联系、1个帮扶部门、1个驻村工作组、1名驻村第一书记”、1名驻村农业科技人员、每户贫困户1名党员干部结对帮扶。

六个精准: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驻村帮扶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六个优先:优先扶持贫困户实施脱贫产业项目,优先安排贫困人员园区务工或公益性岗位,优先帮助贫困户改造危旧房或住上廉租房,优先对贫困家庭孩子上学给予特殊帮助,优先对因病致贫群众实施医疗救助,优先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实施集中供养,切实做到精准滴灌。特别是对无生产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对接,公益性岗位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无缝衔接。

“1+6”扶贫工程:“1”即建强基层党组织;“6”即统筹推进巴山新居、产业培育、乡村道路、公共服务、农民素质提升、生态环境六大扶贫工程。

二、贫困对象识别

(一)贫困户识别

1、识别的标准。以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年开展贫困人口识别时,是以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元为识别标准。

2、识别的程序。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相互比→村委会审查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政府审定公告。(即:两公示一公告)

(二)贫困村识别

1、识别的标准。按照“一高一低一无”的标准对贫困村进行识别。即:行政村贫困发生率比全省贫困发生率高1倍以上,行政村年全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60%,行政村无集体经济收入。

乡(镇)根据行政村实际贫困人口数计算各行政村贫困发生率(贫困发生率=贫困人口/户籍农业人口)。行政村贫困发生率比全省贫困发生率(8.6%)高1倍以上(>17.2%),行政村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60%(<元=元×60%),行政村无集体经济收入。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识别为贫困村。

2、识别程序。村委会自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公示→市级扶贫部门审核汇总→省扶贫部门复核→省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公告。

三、贫困对象退出

(一)贫困户脱贫退出的标准(一超七有)

1.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按年元不变价计算)为主要衡量指标。其中:年贫困线为年人均纯收入元;年贫困线为年人均纯收入元;年贫困线为年人均纯收入元;年贫困线预计为年人均纯收入元(按物价指数预计上涨2.3%计算)。

2.达到“七有”目标,即:①有吃穿基本保障;②有安全住房;③有安全饮用水;④有基本医疗保障;⑤有基本教育保障;⑥有生活用电保障;⑦有闭路电视。

(二)贫困户脱贫退出的程序

1.拟定退出对象。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脱贫人口计划下达到乡镇,乡镇再下达到村组,确定拟脱贫对象,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进行标记,12月底前将拟脱贫对象名单报县级扶贫部门汇总。

2.民主评议。当年12月10日前,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当年拟脱贫人员依据退出标准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本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两委”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审定公告。村上报的退出贫困人口名单由乡(镇)初审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在退出贫困人口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结束后,乡(镇)组织相关村组以户为单位填写贫困人口退出确认书或在贫困人口退出名单上签字确认,并收回贫困户扶贫手册。12月30日前完成。

4.退出销号。县人民政府对当年确定的脱贫人口于次年1月10日前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3月底前,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中将贫困人口脱贫销号。

(三)贫困村脱贫退出的标准(一低七有)

1.贫困发生率低于3%为主要衡量指标。

2.达到“七有”目标,①有集体经济收入(元以上);②有通村硬化路;③有安全饮用水;④有生活用电;⑤有卫生室;⑥有文化室;⑦有宽带网络和广播电视。

(四)贫困村脱贫退出的程序

1.拟定退出村。每年11月底前,县人民政府拟定下一年度退出贫困村名单,并下达目标任务到相关乡(镇)及贫困村。

2.退出审批。当年10月底,拟退出贫困村村委会向乡(镇)提出退出申请,并按照贫困村退出标准提供相关依据。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脱贫标准组织初审,公示(公示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核查后将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村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退出公告。县人民政府于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贫困村的退出审批,审批结果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5个工作日)。

4.退出销号。县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次年3月底前,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将贫困村销号。

四、五个一批主要扶持政策

(一)生产就业(教育)扶持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从年春季学期起,将全省除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同期将全面免除保教费)以外的其余个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全部纳入面上的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2、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从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在发放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学期元的生活补助。

3、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从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元(学费资助元,生活费补助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连续资助直到学业结束。

4、雨露计划。从年春季入学开始,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家庭,按照每位学生家庭每学年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享受本项扶持政策的同时,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国家其他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5、产业扶持周转金。针对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设立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向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启动周转用的无息借款,用于购买发展家庭畜牧业所需幼崽、种植业所需幼苗和良种等。待产业见效、取得收益后归还借款,继续用于有需求的贫困户。

6、小额信贷。针对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免抵押、免担保贷款。对于18-60周岁有脱贫致富愿望的建卡贫困户,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评级授信,合作银行根据授信等级及实地调查评估情况,提供2-5万元不等的低利率贷款,同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贷款给予每年5%的利息补助。

(二)医疗救助扶持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建卡贫困户因病在公立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人累计自付的医疗费用在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按20%给予补助,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补助,10万以上的按50%给予补助。

2、提高一类门诊特殊疾病限额结算标准。建卡贫困户因患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限额标准为元;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瘫痪、冠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限额标准为1元;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心力衰竭、丙肝,限额标准为2元。

3、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比例。建卡贫困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和个人自付费用分段补助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20万(含20万)以上的,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

4、八免五补助。即:建卡贫困群众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卫生健康服务、免费巡回医疗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具体项目补助金额为: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2.5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元/人、晚期血吸虫病人0元/人/年、贫困人口大骨节病患者元/人/年、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

(三)低保兜底扶持政策

1、城乡低保救助政策。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目前,城市低保保障线为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线为元/人.年。

2、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凡是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的1-4级残疾人,从年1月起可以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年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年每年提高10元,到年达到每人每月元。

3、城乡医疗救助政策。(1)资助参保。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1-2级重度残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度资助其他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门诊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元/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元/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3)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按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70%的比例救助,一个年度对同一个人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低收入家庭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超额累进比例救助:2万元(含)至5万元按30%救助,5万元及以上按40%救助,一个年度对同一人医疗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实属无钱入院治疗或无钱住院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0.2-0.3万元的医前、医中救助,住院治疗结束后,在医疗救助费用中扣减。

(四)易地搬迁扶持政策

1、加大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投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策性长期贷款和农户自筹,专项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耕地建设。

2、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省级投融资主体向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融入长期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亿元,实行统贷统还。

3、省级投融资主体将承接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贷款全部转贷给项目承接地平台公司,扩权县由县级平台公司承接,非扩权县由市(州)平台公司承接。

4、各地按照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根据本地实际需求申请使用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贷款,并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按期支付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本息、专项建设基金本息和长期贷款本息。

5、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人均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国家和省级补助面积可按每人20平方米计算)。高原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80%予以支持;秦巴山、乌蒙山片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80%给予支持;其他地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60%给予支持。对确实没有自筹能力的搬迁农户,由地方政府统筹,采取建设集体公租房、廉住房等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防止贫困户因搬迁举债,防止因搬迁而难以脱贫。

6、对通过投靠亲友、自主搬迁、融入城镇化等方式安置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参照迁出地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所有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与当地政府签订建新拆旧及宅基地复垦协议;25度以上坡地实行退耕还林,并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7、对整体迁出或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农户,可享受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非建档立卡农户所需建房资金,各地可整合其他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来源:平昌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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