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05-11

国卫办医发﹝﹞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版)》。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

   2.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版)

   3.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年5月8日

附件1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电子化执业登记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执业注册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审批相对人业务办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电子化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的电子化执业注册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电子化注册,是指依法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事项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办理申请、变更、查询等相关业务,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电子化注册系统,实施电子化登记注册统一管理。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五条拟办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本机构或个人的操作账户。由于自身账户保管不慎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拟办理注册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提交各项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应当对在本执业机构或拟在本执业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的个人注册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第八条执业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善配套设施,使用电子化注册系统,为医师、护士办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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