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乾安县新农合宣传单

年乾安县新农合宣传单

年,乾安县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农村特困人员(含农村孤儿)、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民政部门给予补贴,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含农村孤儿)每人补贴元,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补贴元。

继续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合原则。凡在我县常住的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继续实行连续缴费政策和年度内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对于长期居住在我县农村地区的外省居民,没有参加其他医保的,可在所居住村参合。城镇职工不得参合,参合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一、门诊补偿管理

(一)普通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仅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封顶线为元(含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60%,封顶线元;村卫生室报销比例50%,封顶线50元。

(二)慢性病门诊补偿: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报销仅限于县域内县、乡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60%,封顶线每人每年元。慢性病病种(32种):慢性支气管炎、肺纤维化、慢性阻塞性肺病、哮喘、慢性肺原性心脏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缺血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心功能Ⅱ、Ⅲ级)、心内膜炎、慢性心包炎、心律失常(限房颤)、慢性胃炎、胃溃疡、慢性肠炎、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胆囊炎、慢性胰腺炎、脑动脉供血不足、慢性腹泻、慢性鼻(咽)炎、慢性鼻窦炎、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的)、痛风、脑出血(恢复期)、脑梗塞(恢复期)、高脂血症、子宫内膜异位症、中耳炎、慢性肾炎、脊柱退行性疾病、恶性肿瘤镇痛治疗。

(三)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特殊疾病门诊限于省内县及县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患者转往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须办理转诊手续,报销补偿比例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年度内累加结算报销。特殊疾病病种(42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友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脑瘫、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心脏换瓣膜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胃息肉内镜治疗、痔疮门诊手术治疗、肾、输尿管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药物治疗)、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病毒性肝炎、肝豆状核变性、肝硬化、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外阴白斑、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肾病综合征、血吸虫病、克山病、囊虫病、大骨节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布鲁氏菌病、手足口病、帕金森氏病、癫痫、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性精神病、强直性脊柱炎、银屑病、结肠(直肠)息肉内镜治疗、重症肌无力、白癜风、系统性红斑狼疮、艾滋病、儿童苯丙酮尿症。

二、住院补偿管理

(一)住院补偿

年度新农合各项补偿累加封顶线为20万元。

住院补偿一览表

定点医疗机构

医药费用分段

普通疾病

重大疾病

备注

乡、镇卫生院

(不含民营)

0-元

30%

40%

(1)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医药部分医药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

(2)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的病种,按核定补助额度予以补偿。

元以上

85%

90%

县级定点

医疗机构

0-元

20%

30%

元以上

75%

80%

市级定点

医疗机构

0-0元

0

20%

0元以上

60%

65%

省级定点医疗

机构(省外新农合

定点医疗机构)

0-1元

0

20%

1元以上

55%

65%

(二)重大疾病病种(42种)有:儿童白血病、肝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甲状腺癌、终末期肾病、卵巢癌、乳腺癌、淋巴癌、宫颈癌、膀胱癌、重性精神病、喉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鼻(咽)癌、耐多药肺结核、胰腺癌、肺癌、肾癌、食道癌、白血病、胃癌、心脏病(限手术治疗)、结肠癌、脑出血(限手术治疗)、直肠癌、腰椎间盘脱出(限手术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关节置换(限髋、膝关节)、急性心肌梗塞、子宫内膜癌、脑梗死(限经血管介入治疗)、颅内肿瘤(限手术治疗)、血友病、动脉瘤(限手术治疗)、I型糖尿病、急性胰腺炎、甲亢、下肢深静脉栓塞(限手术治疗)、唇腭裂、重型病毒性肝炎、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

注:手术治疗含介入治疗。

其中,儿童“两病”、妇女“两癌”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按70%比例报销。

(三)转诊管理

1、参合人员首先选择县及县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需在入院前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院意见后,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到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在省内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转诊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费用按20%给予报销。

2、长期在省内非参合地务工、求学、居住的参合农民患者,首诊必须选择在居住地的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院无法诊治的疾病,需经医院转诊,方可到当地上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要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乾安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出院后按照相应的报销比例办理报销补偿手续。没经转诊或没有报告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费用按20%给予报销。

3、参合农民外出在省内发生急、危、重症的患者,可就近就医,但要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到乾安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或登记备案,逾期不办理转诊手续或未登记备案以及不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32号)标准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费用按20%给予报销。

4、我县建立“互认”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本地区的按照市级补偿比例执行,本地区以外的按省级补偿比例执行。

5、省内居住的参合农民患者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由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三级甲等”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乾安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转诊后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没经转诊审批的不予报销。

6、长期外出务工、求学等在省外居住的参合农民患者,必须到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急危重症病人可就近就医),原则上首诊必须选择在居住地的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院无法诊治的疾病,需经医院转诊,方可到当地上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回本省)就诊,并要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乾安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于出院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材料递交乾安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按照相应的报销比例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转诊或没有及时报告的,不予报销。

7、境外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意外伤害补偿管理

新农合意外伤害认定及报销补偿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乾安分公司负责。

(五)住院补偿的其他事项

1、除无需转诊情况外,省内必须实行网上转诊,电子转诊单在入院前或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有效。参合农民住院也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参合身份证明,如3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参合身份证明者,视为非参合人员自费就诊,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2、年度参合农民报销结算截止到年2月28日,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报。

参合-

病历审核-

意外伤害-

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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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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