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已经开始缴费啦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已于10月1日正式启动了!广大参保居民们记得及时缴费哦!我们来一起了解下相关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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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文件精神,年个人缴费标准为元,年度个人缴费暂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待国家明确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后,当暂定标准低于该标准时,应在年一并补征补缴。年个人缴费实际按年标准元缴纳,差额30元部分,在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时一并补缴,合计缴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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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期限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为:年10月1日-年3月31日,共6个月征缴期。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新生儿、军人退伍、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出国人员回国、劳改服刑人员期满释放、流动人员及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可按规定参保登记外,原则上不再受理其他人员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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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统筹。自年开始,城乡居民取消个人账户,实行乡、村两级门诊统筹报销。参保人员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65%的比例报销。医院门诊中医药治疗,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40%比例报销。对采取药物治疗的轻度高血压、轻度糖尿病的患者,在县级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县级妇幼保健院等)门诊购买治疗该疾病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按5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额度分别为轻度高血压为元、轻度糖尿病元。

2、门诊特殊慢性病。将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8种疾病确定为Ⅰ类慢性病,将精神病、变应性亚败血症、高血压病、糖尿病、结核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心肌病、慢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肝硬化、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癫痫、重症肌无力、血吸虫病、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系统性硬皮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克罗恩氏病、儿童脑瘫、儿童自闭症等25种疾病确定为Ⅱ类慢性病。参保人员经批准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后,治疗该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标准报销,Ⅰ类慢性病报销金额计入基本医保年度报销限额10万元内,Ⅱ类慢性病年度最高报销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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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10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报销25万元,合计可报销3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如下:

参保患者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超过1.34万元的,超过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报销比例为60%。城乡贫困人员(包括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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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方式一:通过“江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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