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律汇编丨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对

治疗白癜风与爱同行 https://m-mip.39.net/news/mipso_5970320.html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

企业复工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汇编

昆明高新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二月八日

年1月,一场突如其来的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疾病由湖北省武汉市首发并逐渐蔓延至全国各地。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下,全国上下“一盘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深入地展开了疫情防控阻击战。为了不断提高疾病防控能力,充分发挥依法防治的重要防控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昆明高新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高新区法制局、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并以法律实务问答的形式进行了汇编,供大家参考使用。疫病当前,我们希望汇编成册的相关问题解答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但因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如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新发布的立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与本手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如阅读本汇编手册后,需要解决实务问题,请就各实务问题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昆明高新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指挥部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二月八日

目录

一、综合法律知识篇

问1:本次疾病属于什么类别的疾病?  

问2:各类通告中看到是由某某防控指挥部发,指挥部是依据什么规定成立的?  

问:现在已经是信息化时代,我们每天在各类媒体都能看到关于疫情数据的统计,这些数据是依照什么规定通报的?  

问4:在疫情发生初期从国家到各省市都发布了一级响应预警,是依据什么规定发布?  

问5:疫情发生后,全国多个省市都采取了限制或停止公共场所经营、封闭发现确诊病例的小区、关闭活禽交易点等措施。这些措施采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一个地方成为疫区?成为疫区后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问7:疫情防控期间,医疗物资依据什么调运?  

问8: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有什么职责?  

问9: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进行隔离会承担什么责任?  

答10:疫情防控期为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什么规定行使哪些职权?  

问11: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问12:是否可以拒绝疑似病毒携带者返岗?

问1:地方人民政府出现隐瞒、谎报传染病疫情等行为,有何后果?  

问14:疫情期间如果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16:企业有没有义务遵守政府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复工报备等通知规定?企业未经批准提前复工,能否进行行政处罚?  

问17: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财税保障措施?  

问18: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金融支持政策?  

问19:疫情防控期间怎样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从而保障供应?  

问20:疫情对小微企业融资有多少影响?怎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问21: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确保安全便捷地缴纳税费?  

问22:银行保险业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惠民措施?  

问2:面对疫情,企业能借助什么政策缓解经营压力?  

问24:复工后企业的纳税申报期限是否延长?

  

二、民事法律知识篇  

问25:本次疫情可否认为是不可抗力?  

问26: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问27:当事人可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解除合同吗?  

问28: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是否有效?  

问29: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返还金融贷款?  

问0: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无法及时交付货物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问1:建筑企业何时开复工?  

问2: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建设工程合同如何承担损失?  

问:建筑企业是否有权申请工期顺延?  

问4: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厂房的租赁,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问5:对于生产性企业,因本次疫情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企业应如何处理商务合同的履行以规避法律风险?  

问6:企业无法向下家供货,所以不想继续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但是采购合同早已签订,现在能否直接通知供应商,由于疫情原因造成“不可抗力”,不再采购原材料也不承担违约金?  

问7:我的企业情况与问题6相反,我们发现上游供应商企业可能因为疫情无法供货了,应当如何处置?  

问8:运输企业收取运费进行货物运输,遇到疫情导致高速路关闭,走其他道路绕路,花费时间长且增加了高额的油费,导致运输成本超过了运费,运输企业能否要求货物托运方追加运费?  

问9:疫情期间物资供应紧张,企业产品/服务能够随意涨价吗,应当如何定价?  

问40: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银行短期贷款马上到期,应当如何处置?  

问41:受疫情影响,企业前期股权投资方要求提前退出或履行对赌协议,如何应对?  

问42:受到疫情影响,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如何处理?  

问4:受疫情影响,企业营业收入锐减导致企业负债率上升,应如何应对?  

问44:企业已有欠债或融资,但受疫情影响可能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如何处理?  

问45:疫情期间的诉讼事件如何处理?

  

三、用工管理知识篇  

问46:已经录用但还未实际到岗的节前应聘人员,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间取消录用吗?  

问47:在政府紧急措施结束前或者劳动者隔离期满前,劳动者合同到期的,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问48:劳动者在年春节前已经提出离职申请,未能在节前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离职是否有效?  

问49: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可以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问50:用人单位能否与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问51:春节假期、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如何区分?  

问52: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期间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问5.劳动者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是否支付?  

问54:因本次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问55: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随意调整员工的工资是否合理?  

问56:隔离措施解除后,确诊的劳动者医疗期有多长?  

问57:隔离措施解除后,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问58:复工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问59: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问60: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所在单位是否需承担医疗费用?  

问61:受疫情影响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问62:外地返昆劳动者如何处理?  

问6:从外地返回的员工,如自行在家隔离14天,该隔离期是否应当视为出勤?  

问64:未及时返岗的农民工是否可以退回劳务派遣?  

问65:企业复工后,员工未及时上班或者到岗报到的,应如何处理?

问66: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做旷工处理?

问67:企业复工前或复工后是否能收集员工的出行信息等相关资料?  

问68:云南省复工复产的防疫措施主要有哪些?  

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  

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问6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可以工作吗?  

问70: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情况企业能够怎么办?  

问71:企业复工后,疫情仍出于防控期内,企业可以如何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问72:企业复工后,对不愿意复工的员工企业能够怎么办?  

问7:企业还可获得什么政策措施减低疫情给企业带来的负担?  

问74: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承担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四、刑事知识篇  

问75: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问76:蓄意传播病毒的行为,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问7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入员防治疫情的,有何后果?  

问78:编造、故意传播关于疫情的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有何后果?  

问79: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问80:挪用防治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有何后果?  

问81:企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等用于疫情防护,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82:企业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吗?  

问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问84: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问85: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问86: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问87: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问88: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问89: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问9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问91:疫情防护期间,哪些行为是应予以严厉打击的涉医违法犯罪情形?  

问92: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一、综合法律知识篇

1:本次疾病属于什么类别的疾病?

答: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经常在新闻和各类通告中看到是由某某防控指挥部发出通知,指挥部是依据什么规定成立的?

答:全部各级应对疫情工作所成立的工作领导小组、防控指挥部等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现在已经是信息化时代,我们每天在各类媒体都能看到关于疫情数据的统计,这些数据是依照什么规定通报的?

答:这些数据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4:在疫情发生初期,看到从国家到各省市都发布了一级响应预警,是依据什么规定发布的?

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5:疫情发生后,全国多个省市都采取了限制或停止公共场所经营、封闭发现确诊病例的小区、关闭活禽交易点等措施。这些措施采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这些措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一个地方成为疫区?成为疫区后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宣布一个地方为疫区。如一个地方成为了疫区,可依照该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7:疫情防控期间,医疗物资依据什么调运?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调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8: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有什么职责?

答: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9: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进行隔离会承担什么责任?

答: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拒绝配合隔离和医疗的,可以被公安机关强制执行。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10: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什么规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价格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11: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答: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12:是否可以拒绝疑似病毒携带者返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之规定,可以拒绝疑似病毒携带者返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1:地方人民政府出现隐瞒、谎报传染病疫情等行为,有何后果?

答: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疫情期间如果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疫情期间出现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对于在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担被行政拘留、被罚款等法律责任,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6:企业有没有义务遵守政府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复工报备等通知规定?企业未经批准提前复工,能否进行行政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政府有权采取各类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大,采取预防疫情的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保护性措施,进行复工报备即属于该类措施。如不配合,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17: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财税保障措施?

答:资金方面,各级财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资金.4亿元,实际支出.8亿元。

政策方面,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工伤待遇保障政策;一线医疗卫生人员,中央财政给予定额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等。

18: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金融支持政策?

答:年2月日和4日,人民银行超预期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两天累计投放流动性1.7万亿元,保持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合理充裕。人民银行设立亿元专项再贷款,实施优惠贷款利率,加强对重要医用、生活物资重点企业的金融支持。继续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和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19:疫情防控期间怎样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从而保障供应?

答:贴息,财政部联合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首次实施了专项再贷款与财政贴息,进行捆绑发力,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会降至1.6%以下。

收储,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税费,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给予税费的优惠,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对相关的防疫药品、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给予免征增值税等等。

20:疫情对小微企业融资有多少影响?怎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答:受到这次疫情的影响,不少小微企业出现了一些暂时性的困难,银保监会指导银行、保险机构采取了多种帮扶措施,比如很多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对湖北省内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去年的基础上再次下调0.5个百分点。而且不少银行还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增加了专项的信贷额度,对逾期的利息给予了减免,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有力的融资支持,这是从当前应急的情况来看。

21: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确保安全便捷地缴纳税费?

答:目前在所有涉税事项中,已经有80%都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来进行办理的,比如纳税人要申领发票,可以在网上申领,然后以邮寄配送的方式把发票送到纳税人手中。少量的办税缴费事项、少量的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对于这种情况主动引导纳税人事先进行预约,我们对纳税人进行错峰安排。

22:银行保险业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惠民措施?

答:要求网点合理安排营业时间,特别是鼓励发挥线上的作用,减少人员到实体网点去办事;银行在信贷政策上对受疫情影响的群众给予倾斜,比如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个人还款安排;保险机构要优先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客户出险的赔付;医院、医疗科研和企业,通过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的通道、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和融资担保等各方合力,向疫情防控一线的单位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等。

2:面对疫情,企业能借助什么政策缓解经营压力?

答:1、申请“稳岗补贴”,具体标准为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40%。但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资格: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上年度企业裁员率低于本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相应资格条件以社保部门规定为准);

2、持续


转载请注明:http://www.zhixuexichongbing.com/xxcbbz/7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