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和谐社会政策好,城乡居民共医保。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保新政实施后,相比原政策将给参保城乡居民带来哪些变化?日前,记者来到县医保部门进行采访,相关工作人员为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整合有什么要求?
答:江西在制度整合政策方面提出了“八个统一”要求,也就是“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大病保障机制”,并且将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稳妥做好制度整合前后的政策衔接。概括来说有“三大好处”:一是有利于制度更加公平,二是有利于保障待遇更加均衡,三是有利于服务更加规范。
问:参保对象有什么规定?
答: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也就是除了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外来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未参保的前提下,可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同等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问:住院医疗待遇有什么变化?
答:1、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元。2、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对于原新农合参保人员而言,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了10%。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问:如果城乡居民之前未参保或中断参保,参加年度医保时要不要补缴历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年以前,城乡居民未参保或中断参保,参加年度医保时不需要补缴历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自年起,凡中断的则需补交之前年度个人缴费。
问:年个人缴费是多少,参保缴费期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年个人缴费元。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超过年度参保缴费期不允许参保,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新生儿在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保的前提下,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当年免费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问:城乡居民医保对贫困人员有哪些政策上的优惠?
答: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自缴资金由财政代交不需要个人缴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问:门诊报销政策有什么规定?
答:我县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行家庭账户模式,每人划转元至门诊账户,同一家庭所有成员可以共享。账户结余资金可冲抵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
问:在统筹地区以外长期居住的参保城乡居民,在统筹地区外住院医疗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城乡居民在九江市外居住、务工或学习的,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医保异地安置手续。在统筹地区以外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6个月以上,已办理暂住证;(2)投靠子女居住的老人、跟随父母生活的子女,确定需要在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3)参保学生在外地就读、实习、见习超过6个月;(4)跟随企业外派劳务人员异地居住的未就业家属,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符合以上情况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安置登记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备案表》,并选择1-3家不同等级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统筹地区外住院医疗,执行统筹地区内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问: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哪些病,有什么待遇?
答: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暂定为以下27种:Ⅰ类,7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Ⅱ类,20种:(8)精神病;(9)血友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结核病;(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14)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5)慢性房颤;(16)心肌病(原发性);(17)慢性肝炎;(18)慢性支气管炎;(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慢性支气管哮喘;(21)肝硬化;(22)慢性肾病;(23)脑卒中后遗症;(24)癫痫;(25)重症肌无力;(26)血吸虫病;(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门疹特殊慢性病执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Ⅱ类为元。(来源:湖口报李学华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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