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一、参保对象1、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与参保时间
根据湘医保发〔〕43号文件精神,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
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和区脱贫攻坚规划统筹资金按有关政策予以资助。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全额资助。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的50%给予资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时间。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的,不受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排查发现建档立卡脱贫户或边缘户未参保的)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未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湘税社保APP”、“湘税社保”